首页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三章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