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