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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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