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八条 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广电总局每年分4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1季度第1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30日。 第十二条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十七条 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十八条 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第十九条 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 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1周将上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视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