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