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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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