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十三条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