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八条 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广电总局每年分4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1季度第1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30日。 第十二条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