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十条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