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