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七条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