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