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广电总局每年分4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1季度第1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2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