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1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