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1周将上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