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