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