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