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