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准备 第二十七条 结算准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所需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结算基础数据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交易合同数据、电能量市场出清及调度执行数据、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调试及商业运行时间、关口设置及电能计量数据、市场规…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更新、提交。未及时更新、提交的,电力交易机构以电力交易平台既有数…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零售交易相关参数、零售结算模式、考核条款等套餐内容,完成零售合同签订。零售合同如需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以… 第三十一条 因政策调整或合同关键要素缺失等原因,导致不满足结算条件的,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个结算周期完成结算、清算。 第三十二条 因结算基础数据错误、不可用或存在争议,需要提供方重新提供信息时,应通过平台补推,并做好记录。电力交易机构收到补推数据后,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第二节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市场规则和结算基础数据,对市场经营主体开展量价清分、费用计算与校核,编制形成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开展零售市场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的零售合同形成结算依据。其中,售电公司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应按照市场规则分开结算。售电公… 第三十五条 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机制设计、系统阻塞等原因产生的补偿、考核、平衡或调节等相关费用,应事前明确分摊返还方式,并主动向市场成员披露。 第三十六条 电力辅助服务相关费用由电力调度机构计算,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含第3个工作日,下同)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发生销户、过户、分户、并户等用电主体变更或改类、改压等与交易相关的用电性质变更时,电网企业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将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电力交易… 第三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若有)和… 第三十九条 结算依据(核对版)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发布上月正式结算依据。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提供上月市场注销的用户侧名单,包括法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用电单元户号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电网企业根据政策文件和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基础数据,核对结算依据,并按正式结算依据编制电费账单。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行上月电费账单。对于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其运营情况分别参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时间节点开展相关…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照规则要求,依据电费账单完成电费收付工作,并保障电费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除外)结算电费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结算电费之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非现金方式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以及使用承兑汇… 第四节 追退补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追退补是指因市场经营主体原因或数据异常以及其他规则允许情况,对已结算的电量、电费重新计算,在后续结算周期进行费用多退少补。追退补应设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 清算是指因政策或规则调整等原因,对已结算的电量、电费重新计算,在后续结算周期进行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条 开展追退补和清算时,首先应由电力交易机构编制追退补和清算的结算依据,履行本章第二节结算依据发布流程后,再由电网企业开展电费追退补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结算依据或电费账单发布后,如市场经营主体存在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出结算问询。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在收到问询后,5个工作日内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