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发电企业应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账单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上应在收到电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电网企业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账单、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电费。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50%,付清时间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

因发电企业发票开具不及时影响电费结算时限的,厂网双方做好情况记录并及时沟通解决。电网企业不得以用户侧(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下同)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按双方协商约定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如发电企业电费为负数,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按双方协商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违约金。未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