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五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电力用户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结清当期电费。 若电力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电费支付,由电网企业负责催缴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取电费,并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依法计收电费违约金。电力用户经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清电费的,电网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相关损失由电力用户承担,同时欠费记录依法依规纳入用户征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