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节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提供上月市场注销的用户侧名单,包括法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用电单元户号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电网企业根据政策文件和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基础数据,核对结算依据,并按正式结算依据编制电费账单。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行上月电费账单。对于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其运营情况分别参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时间节点开展相关…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照规则要求,依据电费账单完成电费收付工作,并保障电费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除外)结算电费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结算电费之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非现金方式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以及使用承兑汇…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