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六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除外)结算电费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结算电费之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要求如下: 售电公司应与电网企业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由电网企业按月支付或收取售电公司电费,电费收付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但付清时间不得超过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 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电费的,电网企业可按程序使用其提交的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等信用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