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结算基础数据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交易合同数据、电能量市场出清及调度执行数据、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调试及商业运行时间、关口设置及电能计量数据、市场规则、电价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需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的数据等。结算环节不得改变结算基础数据。

市场出清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后1日的电力现货市场日前出清结果、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涉及电量清分部分)、必开机组以及前1日的现货市场日内、实时出清结果等。

调度执行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前1日中长期交易及电力现货市场执行结果、辅助服务市场实际调用结果(涉及电量清分部分)、应急调度执行结果、机组有效发电容量、偏差责任认定结果等。

新投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发电机组(独立储能)首次并网、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时间节点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个阶段开始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