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发生销户、过户、分户、并户等用电主体变更或改类、改压等与交易相关的用电性质变更时,电网企业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将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用电信息变更情况,对其进行分段结算,并将结算依据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据此开展电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