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市场规则和结算基础数据,对市场经营主体开展量价清分、费用计算与校核,编制形成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开展零售市场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的零售合同形成结算依据。其中,售电公司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应按照市场规则分开结算。售电公… 第三十五条 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机制设计、系统阻塞等原因产生的补偿、考核、平衡或调节等相关费用,应事前明确分摊返还方式,并主动向市场成员披露。 第三十六条 电力辅助服务相关费用由电力调度机构计算,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含第3个工作日,下同)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发生销户、过户、分户、并户等用电主体变更或改类、改压等与交易相关的用电性质变更时,电网企业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将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电力交易… 第三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若有)和… 第三十九条 结算依据(核对版)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发布上月正式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