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准备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准备 第三十二条 因结算基础数据错误、不可用或存在争议,需要提供方重新提供信息时,应通过平台补推,并做好记录。电力交易机构收到补推数据后,在满足结算条件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追退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