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若有)和确认,逾期视为已确认。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核实,达成一致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对修正后的结算依据(核对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因异议处理无法按时达成一致的,纳入下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追退补或清算,异议处理不得影响无争议部分的电费结算。条件具备的地区,结算依据发布的时间节点、流程可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