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开展零售市场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的零售合同形成结算依据。其中,售电公司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应按照市场规则分开结算。售电公司批发市场费用按批发市场交易规则计算,零售市场费用为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之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