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四节 追退补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四节 追退补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追退补是指因市场经营主体原因或数据异常以及其他规则允许情况,对已结算的电量、电费重新计算,在后续结算周期进行费用多退少补。追退补应设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