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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四节 追退补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追退补是指因市场经营主体原因或数据异常以及其他规则允许情况,对已结算的电量、电费重新计算,在后续结算周期进行费用多退少补。追退补应设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 清算是指因政策或规则调整等原因,对已结算的电量、电费重新计算,在后续结算周期进行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条 开展追退补和清算时,首先应由电力交易机构编制追退补和清算的结算依据,履行本章第二节结算依据发布流程后,再由电网企业开展电费追退补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结算依据或电费账单发布后,如市场经营主体存在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出结算问询。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在收到问询后,5个工作日内确…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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