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电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大坝定检的组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 第五条 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申请,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其组织定检。 第六条 大坝定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组人数一… 第七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坝定检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审查专项检查报告;参加现… 第八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中心提交大坝定检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专家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大坝定检范围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 第十条 大坝定检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需的专项检查项目,水电站运行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设计复核,应当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大坝防洪、地质参数、结构强度、结构稳定性、渗流和水力学问题进行复核或者试验,复核时应当考虑实际荷载和已查明的结构缺陷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大坝施工质量复查,应当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必要时可采用取芯、试验、检测等手段补充检测、试验资料。如施工…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及评价,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情况,对现有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率定,并将测值与历史监测… 第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当以资料准确性判断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评判大坝安全性态,其中应当突出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型工程、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一般要求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专家组确认大坝定检工作大纲为起始时间,以专家组提出大坝定检报告为结束时间。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应当按专家组要求,由现场检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检查组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应尽量安排在对运行影响较小、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以进行试验的时段。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检查的下列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按检查要求和检查项目(附1)进行详细记录,填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表》(附2),并对大坝的裂缝、渗水等有缺陷的部位确定位置,做好素描、照相和…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现场检查组的检查成果,提出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章 安全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专项检查报告,从以下方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和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其评定标准或者条件,执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安全状态分析说明、大坝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建议、评价结论、大坝安全等级。有关函件公文、历次大坝定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大坝定检报告的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应当在大坝定检专家组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向大坝中心报送2套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定检工作完成后,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定检报告和(审查)意见中的处理要求和建议,督促、组织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按计划及时进行和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大坝注册现场检查或者注册抽查,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定检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定检结束后2个月内将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现场检查项目(略) 2.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