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及评价,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情况,对现有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率定,并将测值与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各项监测设备的可靠性、长期稳定性、监测精度和采用的监测方法以及监测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监测仪器设备的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的停测、恢复或者增设、改变监测频次和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