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大坝定检范围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 第十条 大坝定检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需的专项检查项目,水电站运行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设计复核,应当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大坝防洪、地质参数、结构强度、结构稳定性、渗流和水力学问题进行复核或者试验,复核时应当考虑实际荷载和已查明的结构缺陷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大坝施工质量复查,应当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必要时可采用取芯、试验、检测等手段补充检测、试验资料。如施工…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及评价,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情况,对现有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率定,并将测值与历史监测… 第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当以资料准确性判断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评判大坝安全性态,其中应当突出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型工程、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一般要求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专家组确认大坝定检工作大纲为起始时间,以专家组提出大坝定检报告为结束时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