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定检时提供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附件,以及大坝运行总结和现场检查报告。
大坝运行总结,应当全面总结水库运行原则、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总结上一次大坝定检(或安全鉴定)以来水库和大坝运行情况、大坝补强加固和改建情况、闸门及启闭机(包括主、备电源)的运行和维修改造情况、安全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和更新改造等情况,总结监测资料分析的主要成果,提出目前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隐患及处理建议等。一般要求在定检专家组首次会议前初步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
大坝现场检查报告,包括根据大坝工程特点检查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所有缺陷、异常或者设备故障等内容。应当包含对泄洪消能设施中有可能破损的深孔、底孔过流部分、消能设施、下游冲刷坑进行水下检查的内容;对结构安全有明显影响的裂缝等缺陷,检查的详细情况;对坝前及水库淤积严重的断面测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