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需的专项检查项目,水电站运行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地质复查;
大坝的防洪能力;
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渗流复核(土石坝、软土地基);
施工质量复查;
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存在明显老化现象的大坝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应当进行老化现象的危害性检查与安全评价。对混凝土坝应当重点检查混凝土的碳化、裂缝、渗漏溶蚀、冻融冻胀、冲磨空蚀、水质侵蚀等病害程度及对大坝安全影响;对土石坝应当重点检查防渗和排水设施的老化程度及对大坝安全影响;对坝基应当重点检查抗渗能力、承载能力等变化情况,分析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