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大坝设计复核,应当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大坝防洪、地质参数、结构强度、结构稳定性、渗流和水力学问题进行复核或者试验,复核时应当考虑实际荷载和已查明的结构缺陷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补充勘探。在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与工程安全鉴定或者上次大坝定检复核时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可以不作本专题复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