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照大坝定检的规划和计划开展有关工作的;
对大坝定检专家组的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大坝定检中发现有重大缺陷或者事故隐患、险情,未及时安排消除处理,且大坝定检结束后超过半年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
大坝定检中被评定为病坝或险坝,整改资金和措施未落实,且未按要求进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