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定检结束后2个月内将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现场检查项目(略) 2.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表(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