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定检结束后2个月内将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