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专项检查报告,从以下方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和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其评定标准或者条件,执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安全状态分析说明、大坝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建议、评价结论、大坝安全等级。有关函件公文、历次大坝定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大坝定检报告的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应当在大坝定检专家组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向大坝中心报送2套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定检工作完成后,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定检报告和(审查)意见中的处理要求和建议,督促、组织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按计划及时进行和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大坝注册现场检查或者注册抽查,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定检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