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专项检查报告,从以下方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和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大坝的防洪能力;
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
消能防冲效果;
大坝防渗体(含地基)的工作状态;
结构(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运行性态;
泄洪设施运行的可靠性;
结构耐久性;
监测系统的完备性和可靠性。
大坝的防洪能力;
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
消能防冲效果;
大坝防渗体(含地基)的工作状态;
结构(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运行性态;
泄洪设施运行的可靠性;
结构耐久性;
监测系统的完备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