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安全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定检工作完成后,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定检报告和(审查)意见中的处理要求和建议,督促、组织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按计划及时进行和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计划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对重要大坝、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完善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