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现场检查组的检查成果,提出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简介和检查情况;

现场审阅的数据、资料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运行期间大坝承受的最大荷载及其不利工况、泄洪设施的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

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和图纸。

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