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七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三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许可的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许可但持有有效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十五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十七条 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十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和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

第四章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 第四十条 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3年…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四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摩托车类和恢复驾驶资格类三部分。 第四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项目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独立、连续… 第四十四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四十五条 考试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承担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承担残疾人专用自动挡小型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 第四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掌握驾校教练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根据实际培训能力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申请;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时,受理岗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 第五十二条 《准考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和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应当在15日内… 第五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发现嫌疑情况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制作证件、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 第五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注意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