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