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应当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