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发现嫌疑情况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对身份证明有疑问的,通过向发证机关查询、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使用身份证明阅读器等方法核查。经核实为伪造、变造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发证机关查询等手段核查,经核实为伪造、变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上级军车监理部门进行核查。
对内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有疑问的,可以查询全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和时间与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相符。
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核查。
对申请人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有疑问的,可以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对申请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有疑问的,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管理所在发现嫌疑情况后,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证明,告知申请人将对嫌疑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嫌疑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驾驶证业务办理时限。
经向相关机关核查、鉴定、检测,确认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询问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鉴定、检测证明,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