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十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和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