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新驾驶证且原驾驶证注销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终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退办重新申领业务,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已经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受理后恢复驾驶资格。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未进行或者未合格的,受理恢复驾驶资格后经考试科目一合格的,恢复驾驶资格。